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75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101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101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广播 企业所得税 免征 通知
抄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14日印发